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汕金府办〔2008〕24号
印发关于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市驻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意见》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意见
金平辖区范围内的山地总面积约12104.4亩,主要分布在鮀江街道、鮀莲街道的莲塘、赖厝、大场、鮀东、篷洲、溪东、山兜等8个村(居)。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遏制矿山的非法开采行为,2003年,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2000]10号)、《汕头市区山地石矿调整方案的批复》(汕府函[2003]29号)精神,国土资源金平分局对辖区内51个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石场进行清理整顿,关闭部分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将年开采能力不足1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整合为8家股份合作企业的采石场,一定程度上解决矿山企业多、小、散、乱且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有效地控制了全区矿山企业运营总量。但在近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各类非法采石取土行为出现回潮现象,且屡禁不止,2006年8月以来,在省第一次、第二次卫片执法检查和国土资源部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全区共发现非法取土迹地15宗,总面积144.6亩;去年全年查处无证开采、乱取土石行为11宗;12月7日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还专题报道了莲塘鸡笼山后窝集体土地(点)非法开挖取土,严重破坏山体、影响自然景观的情况,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成果,促进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持续、健康发展,区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狠刹非法开采歪风,保护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区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共同管理,国土资源金平分局加强对采石取土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矿山企业、特别是已关闭矿山的非法开采点进行定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活动和违法开采行为。区监察局、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分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开展联合行动,各相关街道、社区居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采秩序。具体工作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相关街道、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打击违法从事矿产开采行为的重要性、紧迫性及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危害性。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及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国土资源局金平分局举报电话:8312767),对群众举报的非法采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网络。
区政府与相关街道签订管理责任书,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责任制分解明确到各街道,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要与各社区居委会签订相应的责任书,建立起打击非法开采的区、街道、村三级监管网络。部门之间要建立沟通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以告知函、移送函的形式迅速通知相关单位;街道、村居两级要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非法开采行为,立即报告区各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把非法采石取土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打击非法采石取土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街道、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和强化巡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档案制度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拉练检查,逐步建立起打击违法从事采石取土工作的长效防范机制。
四、加大处罚打击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和违法采石取土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力度,发现非法采石取土行为的,执法部门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以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后予以关闭;对非法和违法采石取土的负责人(包括组织者)和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对采石取土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区矿山资源开发秩序,打击各类违法行为,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对在打击过程中不积极、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现象,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全区打击违法采石取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各有关街道、村居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矿山的巡查,发现有非法或违法采石取土行为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对街道、村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落实部门承担因监管不力出现非法采石取土现象的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相应部门给予对应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