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评选2005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后方基地教育处:
为激励高校及招生工作岗位上的全体同志进一步做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和高校招生考试的工作,我委将在年内表彰一批本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市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市、区(县)两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普通高校的招生部门。
本市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在上述机构专职从事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本市关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政策、规定,措施得力,工作成绩显著。
2、对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态度积极,改革步骤稳健,改革措施到位。
3、机构健全,职责分明,规章制度完善;编制、经费、设备、基本建设等满足工作需要。
4、认真编制、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报送各类统计信息数据准确、及时,高质量完成招生各环节的具体工作。
5、广泛、深入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热情为考生服务。
6、积极开展招生科研活动,开拓创新,理论联系实际,成果较多、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7、严格执行招生纪律,狠抓考风考纪,无违纪舞弊案件和责任事故发生;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纪作弊事件查处及时、处理得当。
(二)先进个人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和本市关于高校招生工作政策、规定,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
2、与时俱进,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改革实践和科研活动,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对本地区、本高校和本部门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于律已,工作中无个人责任事故发生;爱岗敬业,踏实肯干,团结同志。
4、从事高校招生工作一般应满3年。
三、评选工作安排
(一)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推选出市级高校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并于12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
(二)12月25日前,由我委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出市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并于2005年底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四、评选比例
(一)普通高校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市普通高校总数的5%;市、区(县)招生办公室市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市、区(县)招生办公室总数的3%。
(二)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市在编招生工作人员的5%。
五、评选工作要求
在评选工作中,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弘扬先进;制定细则,严格程序;实行公示制度,确保评选工作质量。
六、相关政策
各单位可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同时,在评聘职称时可优先考虑先进个人的获得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