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区法院、检察院,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
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择优选取承包单位,规范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承包发包行为,构筑预防腐败管理机制和诚信体系,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是指《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小额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成立区预选承包商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由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长,区住建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工务局、采购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定和发布。
区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录取标准、评分标准、确定级别,报评审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四条 区评审小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二章 名录分类
第五条 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类别的不同,名录暂分为工程总承包商组、工程专业承包商组、工程服务承包商组等名录。工程总承包商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商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商;工程专业承包商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商、地质灾害治理承包商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承包商;工程服务承包商分为工程勘察测量承包商和工程监理承包商。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审前,经区评审小组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名录组别。
第六条 预选承包商应当按照加入名录时确定的组别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投标,但相互间具有控股关系的承包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工程的投标。
第七条 符合小额建设工程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相应组别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通过抽签方式选择承包商,但名录中暂无相应组别承包商的情形除外,抽签规则按《盐田区财政性资金小额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请与录取
第八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实行自愿申请、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评审的选录程序。
第九条 从2014年一季度开始,区评审小组每两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并在区政府在线网等有关媒体上公布报名条件、评分标准和选录名额等。
第十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属上年度的市预选承包商或在我区注册,并具备规定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技术力量的企业;
(四)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的承包商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加入名录: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逾期未整改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挂靠、转包或暴力抗法受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因不良行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的;
(五)因违法违规施工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受到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
(六)被查出有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七)拒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八)无故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被建设单位上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查实的;
(九)其他认定的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不予入选名录,并在下一个名录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三条 承包商可以根据其条件自主选择申请加入名录的组别,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四条 区评审小组依据公布的报名条件、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评分,按综合评分的分值,根据选录名额从高到低确定各名录的预选承包商。
申请企业的综合评分应当考虑其纳税额、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财务状况、工程履约评价、诚信记录、良好信息、特殊贡献等指标。
第十五条 申请与录取程序:
(一)区评审小组在区政府在线网或有关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公布受理、审查、录取程序和有关事项;
(二)申请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区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
(四)区评审小组确定初选名单,并在区政府在线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评审小组确定各组别名录并在区政府在线网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不参与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纪活动,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三)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四)依法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工程履约考评;
(五)与参建单位友好合作,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产品;
(六)按规定缴纳投标履约保证金;
(七)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八)遵守本办法及接受对本办法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七条 建立区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体系:
(一)履约评价主要反映承包商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工期和造价控制等方面的履约情况。承包商履约评价将作为区预选承包商名录下一次评审、录用的依据。
(二)建设单位和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在建项目的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承包商包括开工、实施过程的履约评价情况报告。
(三)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承包商履约评价标准、建立履约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承包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投标资格一轮:
(一)故意或恶意迟到,或缺席名录抽签会议2次或以上的;
(二)有1次不合格履约评价的。
第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选承包商,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将其直接清出区预选承包商库:
(一)发生过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造成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被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三)施工期间发生过欠薪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项目经理有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五)经区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在下一个名录周期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区监察局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盐田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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