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设立红苹果网咖的意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为能全面了解掌握申办场所及个人的情况,根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公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相关事项。
名称:深圳市盛世新民实业有限公司红荔分店(红苹果网咖)
营业地址:福田区红荔路红荔村16栋第二层南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严艳红 性 别:女
年 龄:35 岁 籍 贯:江西
负责人:王新民 性 别:男
年 龄:37岁 性 别:江西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意见受理部门: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育局,电话:82918529
通讯地址: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楼2309室
公示时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8日
深圳市福田区文化体育局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