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遗属补助金调整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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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我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7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近日,我处将代发的六百余名遗属补助标准进行了提高,补发了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遗属补助金,2017年4月开始遗属补助按新标准执行。 (机关保险处 王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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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0:25: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