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民办教育学前教育用地及地价缴交的通知(珠国土字20091047)
珠国土字[2009]1047号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珠海市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97号)和《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50号)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对民办教育、学前教育用地及地价缴交的意见明确通知如下:
一、2008年8月4日(珠府[2008]97号文件印发时间)之前,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民办教育用地;2008年12月19日(珠府[2008]150号文件印发时间)之前,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学前教育用地,无论是否建设,都不予改变用地性质,不核退地价,如有欠缴地价的,按规定予以缴交(如果同时具有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用地,统一以2008年12月19日为计算日期)。
今后建设中,经批准出现超出原批准建设的,不再计收地价款,超建部分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相关情况在用地批准书和产权证中说明。
二、珠府[2008]97号、珠府[2008]150号文下发之后,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学校和学前教育用地标准内,民办教育和学前教育用地按无偿划拨以现状供地,土地不得抵押、不得转让、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土地利用科反映。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