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上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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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4日发表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东民[2016]8号)文件要求,自2016年1月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25元。
此次调整已随11月份的遗属补助发放同时予以补发。(朱宝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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