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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石村鱼塘和耕地(原李丽华)出租项目招标公告(网上竞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3日发表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受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委托,定于2020年11月30日0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的太石村鱼塘和耕地(原李丽华)出租项目进行网上招投标,本项目采用网上在线交易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的个人和单位报名竞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资产类型及面积:耕地和鱼塘,耕地约4.922亩,鱼塘约4.443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

  (二)标的物所在位置:东涌镇太石村1队 。

  (三)资产使用范围:农业和养殖业(符合法律法规及环保要求,不能养猪等禽畜 ) 。

  (四)租赁/承包期限:1年,自 2021 年1月1日起至  2021年 12 月31日止,免租期/基建期:无。

  (五)交易底价:1万元/年。

  (六)租金递增方式:无。

  (七)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年为一期收取,每期的前5日交付当期租金。

  (八)交易保证金为¥1500元,以转账(含网上转账,不接受现金存款)形式于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缴纳;各竞投报名人可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进行注册及报名,保证金账号:系统随机生成(竞投报名人通过注册及报名申请后,经镇街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将获得随机保证金账号,一个保证金账号对应一个竞投人),保证金交纳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凤凰大道支行,账户名: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各竞投报名人凭网上随机生成的保证金账号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系统将以此随机账号识别竞投人身份。报名以保证金款项到账为准,请各竞投报名人提前交纳保证金,跨行转账提前24小时以上,同行(中国银行)转账提前2小时以上,否则因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而影响报名,后果自负。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账,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即出现委托交款的情况,委托交款人与被委托交款人双方需在开标前到交易站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否则如有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包括取消招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等)。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未能中标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予以原额无息退回缴纳账户;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九)合同履行保证金为¥1500元,在竞得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投标人竞投中标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多出部分退回缴纳账户)。

  (十)合同签订后 1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3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合同期满后1天完成场地清理。

  (十一)交易所需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二、竞投人(单位)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若遇原租户全部(或部分)资产未如期退场而导致发包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资产如期交付给新中标人使用的情况时,不视作发包方与新中标人双方违约,按以下办法处理:(1)经发包方与新中标人协商一致,同意先交付能交付使用的部分资产开始收租,其余部分待能交付使用时再开始收租的,双方可签订合同;(2)协商不一致的,可延迟至全部资产能交付新中标人使用日再签合同。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中标后15天仍未能签合同的,新中标人有权提议终止交易,不视作双方违约,发包方退回交易保证金给新中标人。发包方有权根据原合同相关条款追究原租户因逾期退场造成的一切损失与法律责任。

  2. 具体约定,请参看村提供的《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

  三、报名及咨询

  (一)本次项目采用网上在线报名,网上在线竞价方式,竞价阶梯为500元/年,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人可于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5日在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进行注册及报名或到南沙区中国银行进行在线报名或咨询(节假日除外或与银行对外办公时间一致)。

  (二)报名资料:竞投人在线报名时必须提交以下资料: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原件等)。

  (三)报名流程指引:请参看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标题栏右侧的“资料”中的“在线交易操作视频指南-在线报名和查看保证金账号”。

  (四)注意事项:

  1. 报名以保证金款项到账为准,请各竞投报名人提前交纳保证金,跨行转账提前24小时以上,同行(中国银行)转账提前2小时以上,否则因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而影响报名,后果自负。

  2.保证金汇款人必须与竞投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即出现委托交款的情况,委托交款人与被委托交款人双方需在开标前到交易站办理款项确认手续,否则如有任何问题,后果自负(包括取消招投标资格及中标资格等)。一份保证金只能参与一宗交易的竞投。

  3.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否则,因不符合报名条件而又实际报名了的,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竞投人自负。网上竞价交易结束后, 中标人(单位)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本《招标公告》二、竞投人(单位)准入报名条件)由发包方进行审核,并且发包方于竞投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 《报名资格确认证明》上交给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经发包方审核,若第一中标人符合资格要求的,由第一中标人中标;若第一中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的,则取消其第一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此次项目终止。是否重新组织交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若只有一个竞投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中标人。

  四、竞投须知

  (一)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的竞投申请人,请于2020年11月30日09时30分至11时30分,依各自账号自行登录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在右侧标题栏中“我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我的交易”,然后点选“在线竞价”进行网上在线竞投。

  竞投人通过网上在线报名并成功缴纳保证金,视为竞投人同意按底价出价。竞投人中标后以未出价为由拒绝承认中标结果的,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二) 竞投申请人自行负责网上交易账号安全,自行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竞投操作; 若因个人操作、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原因导致的,不能如期地、正常地进行网上竞价操作的,后果自负。

  (三) 网上在线竞投时,各竞投人自行掌握好时间,竞投结束时间一到,系统马上终止竞投,过时不候。

  (四)若网上竞投时间结束后依然没有产生中标人,即所有竞投人一次都没有参与网上竞价的,项目依然为底价的情况下,按以下方式处理:

  1.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存在 按《东涌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规定或合同约定有优先权的优先权人的,优先权人享有优先中标资格:

  (1)如优先权人为一人,则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自动中标;

  (2)如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为多人,则在具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中通过摇珠确定中标人;摇珠时间以交易站通知为准,各竞投人可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出现在摇珠现场,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竞投人主张本人在竞投中有优先权的,需在竞投交易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优先资格证明给交易站(相关资格证明:如原合同,户口簿及优先资格声明书要求发包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未在期限内提交优先权相关证明材料,过后再主张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有优先权的竞投人声明放弃优先权的,按无优先权处理。

  (4)优先权顺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顺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权;

  第二顺位:原承租人在上一合同期合同约定的优先权(原承租人上一合同期合同没有约定优先权的,不作优先权处理);

  第三顺位: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发包人发包时声明的优先权。

  优先权按上列顺位排列,上一顺位不存在优先权人才轮到下一顺位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同一顺位存在多个优先权人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中标人。

  2.报名参加竞投的竞投人中不存在优先权人的,将以在交易站现场摇珠方式来确定中标人,摇珠时间以交易站通知为准,各竞投人可参与现场摇珠活动,若竞投人没有出现在摇珠现场,则视为竞投人放弃监督权,不影响摇珠结果,摇珠活动如期举行。

  3.按前款方式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承认中标结果拒绝履行的,按竞投人放弃成交权处理,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在线竞价操作指引:请参看南沙三资网(网址:http://3z.gzns.gov.cn/trade/)标题栏右侧的“资料”中的“在线交易操作视频指南-在线竞价”学习小视频或可依各自账号密码登录后在右侧标题栏中“我的”下拉菜单中选择“我的交易”中点选“模拟竞投”进行模拟竞投操作。

  五、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投标者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及了解基本情况。

  六、特别声明

  (一)本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站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本站不承担责任。

  (二)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本站不承担责任。

  (三)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系统将自动默认其为中标人,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

  (四)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一旦成功报名并且成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本招标公告所有条款;无论因个人、网络或者竞投操作工具(电脑、手机等)等问题导致的不能正常竞价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均由竞投人自行负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情节严重行为,由本站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8.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9.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投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1.竞投人相互串通竞投的;

  2.竞投人采用不正当手段竞得标的物的;

  3.竞得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情况的;

  4.竞得人竞得标的物后反悔的(包括拒绝签订确认书、拒绝签订合同、无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

  5.网上竞投时间结束后依然没有产生中标人的,即所有竞投人一次都没有参与网上竞价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七)竞得人在确认竞得结果后,如要放弃该标的物成交权,该标的物将重新组织竞投,该竞得人所交保证金不予退回。

  (八)当标的物权属人按照规定的流程,通过本站连续开展二次公开招标,仍出现流标、废标现象的,由标的物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本站同意后,以不低于原来确定的底价进行协商交易,签订合同后将合同送本站备案,并及时在“三资”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九)有关出租方或承包方的资产信息均由出租方或承包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出租方或承包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应对交易的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查,对交易资产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自行调查了解,独立做出交易判断。交易双方对交易合同条款均经过慎重考虑,对条款没异议,均为自愿签订。交易双方如果产生任何纠纷,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联系人:黄永结  联系电话:8491***40

  交易机构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联系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吉祥东路4号B座三楼

  联系人: 陈***,李***    联系电话: 020-84919873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2020 年11月11日

  土地、鱼塘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出租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路50号

  联系电话:8491***40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地    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土地、鱼塘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租赁甲方土地、鱼塘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一条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租赁甲方所有的土名为        的(地块/鱼塘),该(地块/鱼塘)坐落在 太石村1队 ,四至为:                          

  第二条 乙方对甲方租赁的(地块/鱼塘)权属及现状等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并同意租赁。

  第三条 租赁期内,乙方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作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地块/鱼塘),没收保证金,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四条 该(地块/鱼塘)租赁期限为 1 年。从 2021 年1月 1日起至 2021 年 12月31 日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甲方享有或法定的该(地块/鱼塘)租赁、经营等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已按现状将该(地块/鱼塘)交付给乙方使用(详见***1)。

  第六条 因甲方与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原租赁人未完成交接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双方不作违约,本合同履行期限自动顺延。如甲方与原租赁人问题,超过 三个月仍无法向乙方交付(地块/鱼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 租赁相关款项及支付

  第七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500 元 (大写: 壹仟伍佰元整  )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收据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

  (二)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甲方待乙方付清租金及办理交接手续完毕后45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按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不得用于冲抵最后一年的(地块/鱼塘)租金,乙方要求以合同保证金冲抵租金并拒绝缴交租金的,按照乙方逾期缴纳租金处理。

  第八条 租金标准

  租金方式采用第 三 种方式计算:(三选一)

  (一)多期有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交纳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费。

  租金自第       期起开始递增,每        个支付周期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              。

  (二)多期无递增方式

  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元/亩/       ,租赁面积为       亩。乙方        应缴纳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费。

  (三)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单价为:人民币            元∕亩,租赁面积为       亩,租赁年限       年。乙方一次性应缴纳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含税、费。

  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含税、费,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完税***或税务部门要求甲方缴纳本租赁合同税、费的,税、费由乙方负责解决。如合同期满后,税务部门要求甲方补缴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租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采用第 二 种方式:(二选一)

  (一)分期付款方式

  租金分    期支付,每    年为一期,每期支付租金的    ,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期租金。第一期租金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二)一次性付清方式

  租金按年收取,合同签订15天内支付。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租金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凡拖欠租金者,每天按拖欠总金额的5‰计算违约金(计算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年租金20%);如乙方逾期15天仍未付清租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租金的支付方式:(二选一)

  (一)现金支付;

  (二)转账支付:

  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收取租金:

  账  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户  名:广州农商行太石支行

  账  号:9661 1000 1000 0006 29

  双方约定采用第种方式。甲方收取乙方租金应当开具收款凭证。甲方未开具收款凭证或乙方遗失收款凭证,但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双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按约定履行合同。

  第四部分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租赁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租金;

  (三)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租赁的(地块/鱼塘)。

  (二)乙方在租赁地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搭建简易棚舍设施的,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搭建,搭建后的棚舍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地块/鱼塘)原貌;乙方经批准后搭建的构筑物必须是临时建筑,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乙方经批准后搭建的构筑物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泡沫板搭建,不得在租赁(地块/鱼塘)上私自进行危化品的存储和作业;合同期满之日起零天内乙方必须以不劣于(地块/鱼塘)原状的标准交还,并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逾期未处理的地上附着物作遗弃物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不得以该(地块/鱼塘)的所有权抵偿债务或设定担保。

  (四)甲方对租赁的农用地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擅自出租、转租、买卖(转让)、闲置、荒芜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租赁期内,租赁地仅作农业生产用途,不得作其他经营性用途。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给予减免租金和不作经济补偿。

  (六)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乙方不得利用租赁(地块/鱼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抽取地下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九)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该(地块/鱼塘)堆填生活垃圾、建筑废料、从其他地方运来的土壤、山泥、碎石等,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乙方在合同期内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对土地和水体造成污染,不得拖欠雇佣人员报酬,不得违反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规范。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引致的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生产经营操作不当或乙方对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管理不当引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一)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地块/鱼塘)的现状,包括且不限于在土地上开挖鱼塘、将原有鱼塘填土、破坏原有鱼塘塘基、将原有连片鱼塘连通为单个大鱼塘等情形,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乙方如在租赁范围内养殖禽畜的,必须执行相关的禽畜防疫规定,先到畜牧部门登记申请《动物防疫合格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在投苗时要及时向村委会报数登记,并切实做好一切防疫工作,如因操作不当,出现疫情,一切责任由养殖户负责。租赁期间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未经审批擅自在租赁范围开展禽畜养殖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十三)甲方位于租赁范围内的排水、排灌设施,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使用,乙方不得阻挠。乙方租赁范围内的道路、排灌、电源要服从甲方的大局安排。

  (十四)乙方须根据《广州市池塘养殖水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有关部门和村委的要求做好鱼塘养殖水治理工作的文件要求,我市排入河湖的池塘养殖水主要指标不符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的和对循环利用的养殖水主要指标不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的池塘开展治理。可通过标准工艺或简易工艺治理,池塘养殖水实现以循环水再利用为主,确保养殖水循环使用或不超标排放。

  (十五)乙方须根据《东涌镇“美丽田园”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相关部门及村委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看护房”进行清理整治或改造,做好“看护房”的清理整治或改造工作。

  (十六)乙方租赁经营期间应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政策性补贴的归属:

  合同期内,上级政府部门针对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作物有政策性补贴下拨的,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甲方占 50 %,乙方占 50 % 。

  第五部分 税费规费缴交

  第十五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且应依法缴纳税费规费,而不论该种税、费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由乙方承担。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六部分 分租及转租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将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乙方及第三方需与甲方签订转租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地,没收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经甲方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的转租,转租约定不得与本合同约定相违背。

  第七部分 征收、征用及城中村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不可抗力或政府拆迁、征收、征用或城市更新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旧村改造)等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需要收回租赁物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甲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清空搬离并交付租赁物业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向甲方或关联方主张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装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及预期收益、人员遣散等赔偿等)。

  双方因上述不可抗力等因素提前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按实际租赁日结算应缴的租金及相关款项,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交回甲方。超过甲方通知期限未交还的,该物业内之所有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收回租赁物业。

  本条款所称征收、征用,包括国家、省、市、区工程项目建设,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征用(地块/鱼塘)、工程项目建设临时征用或借用(地块/鱼塘)、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地块/鱼塘)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地块/鱼塘)的情形。

  属于国家、省、市、区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征用(地块/鱼塘)、工程项目建设临时征用(地块/鱼塘)的,本合同自征地单位发布征地预公告或建设公告之日自行终止。

  属于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地块/鱼塘)的,本合同自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之日起三个月后自行终止。

  甲方因旧村改造或村庄规划调整需要收回合同项下(地块/鱼塘)的,属于本条所称“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形。因水利建设、防洪需要、河涌综合整治等原因需要收回合同项下(地块/鱼塘)的,属于本条所称“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地块/鱼塘)”的情形。

  特别约定:若征收、征用、借用(地块/鱼塘)的面积不超过20%的,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租金自确定征收、征用、借用之日起按相应面积扣减。

  第十八条 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上级关于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征用通知后,不得抢种、抢搭抢建。

  第十九条 因(地块/鱼塘)征用导致本合同自行终止的,租金计算至乙方清场交地或甲方组织强制清场收地之日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征用时,征地时间界定以征地单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日期为准:

  (一)征地单位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征收征用土地的相关补偿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及劳动力安置补偿归甲方;

  2.现有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以下第二种方式:

  A.全部归乙方;

  B.双方按甲方占70%,乙方占30%分成。

  3.上级对积极配合征地工作,在限期内完成交地,规定对租赁人的奖励性补偿按以下第B种方式:(二选一)

  A.全部归乙方;

  B.双方按甲方占70%,乙方占30%分成。

  上级政策文件中明确属于村集体的奖励,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4.若征收、征用、借用面积属于鱼塘,上级单位进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鱼塘水面面积进行补偿的,补偿款整体按照前款约定分配。

  (二)本合同届满之日与征地单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之日与系同一天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本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后,征地单位才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征地单位在本合同期内对土地现状进行提前详查,但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建设通告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乙方在提前详查阶段签订的详查确认表不作为补偿依据。

  本合同届满、终止或解除后,乙方继续占用(地块/鱼塘),在占用期间发生征收、征用的,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第二十一条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尚未发布征地预公告,但是征地单位已进行资料详查,乙方在合同到期时以征地未作补偿为借口拖延清场交地的,除不作任何补偿外,乙方还必须承担合同到期逾期交还(地块/鱼塘)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收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后,不按要求及时清场交出(地块/鱼塘)的,甲方及征地单位有权组织清理,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地块/鱼塘)上遗留的作物及附作物、生产资料等,视作遗弃物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征地单位就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数量、单价等补偿事项未能达成协商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由征地单位及乙方各提供三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名单,在甲方、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乙方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通过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一家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按照现状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依据是乙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搬迁费用,委托评估不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未提供评估机构名单的,视为乙方同意在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提供的三家评估机构内选取评估单位;

  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拒不到场参加摇珠、抽签的,视为乙方同意由征地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在甲方见证下通过摇珠、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单位。

  (二)由征地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数量确认和价格评估,如乙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内未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

  (三)经评估确定依据后,征地单位将相应补偿划入乙方账户,如乙方未提供账户或拒收,可以划入甲方账户代管;补偿款项到账后,甲方及征地单位有权按照本条第(五)款约定组织清理及收地工作。

  (四)乙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确定补偿依据。诉讼期间不停止(地块/鱼塘)清理及交地工作。甲方、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在通过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并且将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款项划入乙方账户或甲方代管账户后,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约定组织清理及收地工作。

  (五)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的评估依据高于原评估结果的,差额部分在裁决文书生效后补足。

  通过诉讼方式确定的评估依据低于原评估结果的,以法院生效裁决文书确定数额为准;如已按原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偿依据将款项划入乙方账户,则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乙方退回超出部分款项。

  第二十四条 甲方配合征地单位及其委托单位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组织清理和收回(地块/鱼塘)的,乙方不得阻挠,否则造成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镇、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镇、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需要集约使用(地块/鱼塘),按照上述条款处理,补偿标准参照上级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执行。

  上级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地块/鱼塘)并实施以“以奖代补”方式鼓励自拆的,奖励款分配、(地块/鱼塘)移交等按照上述条款处理。

  第八部分 意向续租

  第二十六条 租赁年限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无偿收回该(地块/鱼塘),并有权将该(地块/鱼塘)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租赁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收回租赁标的物。乙方需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清理(地块/鱼塘)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若造成甲方其他损失或引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转租、转借租赁该(地块/鱼塘)的;

  (二)损坏租赁标的物(地块/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该(地块/鱼塘)用途;

  (四)利用该(地块/鱼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的。

  第三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愿解除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收回租赁标的物,乙方需自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清理(地块/鱼塘)交还甲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

  (一)逾期5日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二)拖欠租金5天以上(含本数);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乙方弃耕抛荒满30天,依法需要收回或处罚的(即使乙方已按时缴纳租金)。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必须立即清理(地块/鱼塘)恢复原状,将(地块/鱼塘)交还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组织清理,乙方逾期未清理的作物及附着物、生产资料等作遗弃物处理。甲方组织清理(地块/鱼塘)所产生费用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地块/鱼塘),甲方有权组织强制清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组织强制清场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乙方在占用标的物期间产生的使用费,在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追偿。

  乙方遗留地上附着物有使用价值的,甲方有权保留使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满后,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交还(地块/鱼塘),导致甲方不能举行新招标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逾期交回的占用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计算标准以重新招标的中标价格四倍计算)。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在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即使乙方已办理审批手续或产权证),不作任何补偿。

  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在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终止后归甲方所有(即使乙方已办理产权证),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在合同终止后移归甲方。如在合同期内,发生本合同第七部分约定的征收、征用、借用或“以奖代补”情况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处理。

  在合同期内,除发生征收、征用、借用或“以奖代补”,以及政府部门要求强制拆除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拆除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否则,乙方需要按照拆除物的评估价值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内,如因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地块/鱼塘)或城中村更新改造需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甲方因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的,参照南沙区有关补偿标准以及本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进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本合同自动终止。除本条款约定补偿外,甲方不需对乙方其他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除法定和约定事由外,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双倍返还合同保证金;

  (二)赔偿乙方在(地块/鱼塘)上的实际投入损失。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按实际投入的市场评估价值计算。

  特别约定:甲方在知悉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将在合同期内将被征收、征用,为独占补偿款提前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本合同项下(地块/鱼塘)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被征收、征用,甲方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方式取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乙方有权通过协商、诉讼途径追讨按照本合同第七部分关于征收、征用的约定乙方应得的补偿。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乙方当事人违约,守约方在要求对方赔偿违约责任的,因追讨违约责任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必要合理开支,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部分 合同纠纷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部分  送达条款

  第三十九条 双方确定以下送达方式:

  (一)甲方:邮寄地址:                         

  E-mail:                         

  微信号:                         

  (二)乙方:邮寄地址:                         

  E-mail:                         

  微信号:                         

  第四十条 双方约定,以下送达方式为有效送达方式:

  (一)按照合同记载的地址投递的EMS或挂号信;

  (二)在村公告栏及合同项下(地块/鱼塘)上同时张贴的公告;

  (三)双方认可的电文送达: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记载的联系方式为甲乙双方认可的联系方式,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补充协议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作补充,不得对本合同实质内容作修改。补充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第十三部分合同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付清保证金后生效;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一份,公共资源交易站一份。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招标通知、公告作为合同***一并使用,如有抵触以本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方法定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盖章)     

  村备案意见:           

  甲方签约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法定名称:                  (盖章)

  乙方签约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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