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0〕73号
鲁人社字〔2010〕73号
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 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规定,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严格按照***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原执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现行规定为准。
二、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是一项利民生、顺民意的好事实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决策上来。要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要准确把握国家的主要精神和各项政策,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办法顺利实施。
三、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87号文件研究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在新的省内转移接续办法下发前,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工作暂按原规定执行。不得因跨省转移接续办法的调整,影响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