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关于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
为了严格控制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使经济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经济区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医院、服务室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制度、常规,与从事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工作的医务人员签定责任书,明确其执业权限和责任,确保其不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不泄漏胎儿性别内容。
二、医院、服务室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院、服务室在超声诊断室、手术室、妇产科门诊、妇产科病文盲等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四、医院在产前检查、孕情检查中,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场子检查埋,要做好登记,并认真填写孕妇超声检查登记表,检查者在超场子诊断报告单及登记表中必须签全名。检查的原始资料、报告结果、登记表册等应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五、医院凭《计划生育服务证》进行接生制度,对无证的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六、对生育第二胎的要及时通知计生部门。
七、进行引产手术的要凭计生部门发出的引产证明。
八、对搞假手术、假证明、假医学鉴定,擅自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当地计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迳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