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事故分级(1)
1.4适用范围(2)
1.5工作原则(2)
1.6预案体系及衔接(3)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3)
2.1组织体系(3)
2.2机构与职责(3)
3.事故信息报告(5)
3.1事故报告程序(5)
3.2事故报告内容(6)
4.应急响应(6)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6)
4.2指挥与协调(6)
4.3紧急处置(7)
4.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7)
4.5群众安全防护(7)
4.6社会力量动员(8)
4.7应急结束(8)
5.后期处置(8)
5.1善后处置(8)
5.2保险(8)
5.3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8)
6.应急保障(8)
6.1通信与信息保障(8)
6.2应急支援与保障(9)
6.2.1应急装备保障(9)
6.2.2应急队伍保障(9)
6.3交通运输保障(9)
6.4医疗卫生保障(9)
6.5物资保障(10)
6.6资金保障(10)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0)
6.8技术支撑保障(10)
6.9宣传、培训和演练(10)
7.附则(11)
7.1预案管理与更新(11)
7.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11)
7.3责任与奖惩(11)
7.4预案解释部门(12)
7.5预案实施时间(1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是各地区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2)区、县(市)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3)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工作。
2.2机构与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人防办、国资委、应急办、地震局、气象局、监察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东药集团、沈化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等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应急办、安监局为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计生委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事态监测与洗消组:以市环保局、消防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委为主,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7)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事故信息报告
3.1事故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报告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现场情况等。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应急响应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判断,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及区、县(市)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4.2指挥与协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经总指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应急力量。
(4)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有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5)需要市外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6)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工作。
(7)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要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要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和物资。
4.5群众安全防护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社会力量动员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时,经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规定,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善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应急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依法组建救援队伍。强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大队、市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市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3交通运输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通知有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4医疗卫生保障
我市各级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6.5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设施、装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确保必要的事故应急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我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和区、县(市)政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的场所。
6.8技术支撑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新闻部门要加强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通过媒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告知公众。各类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自救能力。
(2)培训。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完善预案。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实施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或新情况时,要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本预案为《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级专项预案。
7.3责任与奖惩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对其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