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农贸市场姜艳梅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8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姜艳梅(无字号名称)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姜,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批号无,为散装食品。
(二)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华山所对姜艳梅(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于2021年6月24日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无该抽检批次姜在售。受检姜购进10.9kg,销售10.9kg。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所经营的涉案商品非当事人种植,而是通过采购直接获得,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查验了供货者相关证明材料并予以保存,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此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规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沈皇市监不处字〔2021〕080号。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