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制定村级农工商公司(改制村)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56号)答复
庄荣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村级农工商公司(改制村)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咨询上级部门,农工商公司的管理并不属于民政业务范围,但我局积极沟通,经过多方查找、研究,了解到目前我区没有涉及农工商公司的管理的相关文件。
2010年,经区划调整,原于洪区部分区域划入皇姑区,其中西窑村、上岗子村、东窑村、柳条湖村、陵东村撤销村建制后,村委会职能已转交社区居民委员会;观音村和田义村由于洪区调整到皇姑区时,村委会职能未按照《关于撤销村建制的批复》(沈于政发[2007]25号)文件要求转交社区居民委员会。
经与您电话沟通,您建议的内容与您本人真正期盼的效果有一定差距,希望您明晰诉求后,转由相应部门承办,也欢迎您就民政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皇姑区社区建设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皇姑区民政局
2020年6月8日
经办人:吴月瑶
联系电话:868307***
撰稿人:吴月瑶、崔旭野
审核人: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