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圆满完成
为全面贯彻落实*** ***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9]36号)文件精神,2019年12月我市全面启动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市林草局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在各县(市)区的大力配合下,在技术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圆满完成。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开展以来,锦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锦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市政府为主导、县(市)区政府为主体的工作机制。由市林草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配合,统筹推进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调整工作。印发了《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评估论证工作的通知》(锦政办明电[2020]4号)。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工作标准,确保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顺利开展。
二、深入调查,摸清底数
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省林草局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地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市的自然保护地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摸底。在各县(市)区的配合下,经过技术部门的辛勤工作,于2020年4月底完成了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了我市自然保护地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整合优化编制预案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坚持原则,应保尽保
我市现有自然保护地15处,其中国家级8处,省级6处,市级1处,批复总面积84487.11公顷。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交叉重叠、历史遗留问题,厂矿企业、保护地碎片化、村庄居民等诸多问题,给保护地整合优化带来了难度。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市林草局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对全市的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归并、优化,实现“应保尽保”。
四、编制方案,科学论证
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结合锦州市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编制完成了锦州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经过市政府专题讨论通过后,省、市林草局组织专家再次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整合优化方案科学合理。整合优化后我市共有自然保护地17处,总面积84520.05公顷,保护地面积增加了32.93公顷。整合优化后锦州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总面积占全市陆域总面积的8.40%。
通过本次优化调整,全面化解了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地历史遗留的各类矛盾问题,缓解了社会舆情,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预留出了适度开展旅游的区域,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珍惜家园的和谐发展氛围,同时促进文化、信息、观念的交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生态和谐的人居环境。
(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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