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政府关于喀左县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喀左县堤防和水闸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一)堤防划定范围
堤防工程共计22处,其中四级堤防10处、五级堤防12处。
1.四级堤防10处:大碾子沟河城区段左右岸堤防、大凌河(南支)左右岸堤防、大凌河西支城区段左右岸堤防、桥子河入河口段左右岸堤防、第二牤牛河公营子镇段左右岸堤防;
2.五级堤防12处:十二德堡河北山村段左右岸堤防、老爷庙河十二德堡镇段左右岸堤防、羊角沟河左右岸堤防、大营子河左右岸堤防、大梁下河入河口段左右岸堤防、六官营子河左右岸堤防。
(二)水闸划定范围
共计5座水闸,全部为大型水闸。包括:喀左县水泉灌渠水力自动翻板闸、喀左县平房子拦河闸、喀左县南哨拦河闸、东哨灌区水力自动翻板闸、喀左县塔子沟拦河闸。
二、划定标准
(一)堤防划定标准
1.《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堤防堤身及背水侧护堤地,其中,一级堤防单侧护堤地范围为二十米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单侧护堤地范围为十米至二十米。
2.《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一级堤防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的区域,二、三级堤防管理范围边界向外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区域。
(二)水闸划定标准
1.《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水闸主体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一定范围的区域,其中,大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三百米,两侧外延不大于一百米的区域;中型水闸上、下游外延不大于一百五十米,两侧外延不大于40米的区域。
2.《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大型水闸管理范围边界向上、下游延伸三百米至五百米,向两侧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的区域;中型水闸管理范围边界向上、下游延伸二百米至三百米,向两侧延伸一百米至二百米的区域。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堤防和水闸管理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堤防和水闸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1:喀左县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喀左县河道堤防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3:喀左县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4:喀左县水闸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喀左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责任编辑:杨清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