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参保须知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南漳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或雇工),均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险同步参保。
二、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支付项目
1、生育医疗费;
2、生育津贴。
四、生育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必须在3-6月内到县医保局办理报销,逾期不再受理),由所在单位按计划生育政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手续,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具体应出示的资料如下:
(1)生育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原件、门诊***原件;
(3)出院记录;
(4)费用汇总清单;
(5)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银行账户资料(账号、账户、开户行、单位全称、联系人、电话)。
备注: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另提供男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②男职工配偶没有在居民医保中报销生育补助。
2、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1)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小孩死亡的,按基本产假128天支付生育津贴。
(2)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死亡的,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3)女职工在生育前第一次流产,怀孕4个月以内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
(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 生育 假期 | 生 育 假 期 | 流 产 假 期 | |||
产 假 津 贴 | 假期 类别 | 基本 产假 | 难产 增加 | 每多一胎增加 | 不满4 个月 | 4个月 以上 |
法定 假期 | 128天 | 15天 | 15天 | 15天 | 42天 | |
生育 津贴 | 按企业平均月缴费工资和应享受假期月份计发 | |||||
医 疗 待 遇 | 正 常 生 育 的 | 产前检查 | 最高支付500元/人 | |||
二级医 疗机构 | 顺产最高支付2520元/人 | |||||
难产最高支付4032元/人 | ||||||
三级医 疗机构 | 顺产最高支付2700元/人 | |||||
难产最高支付4320元/人 | ||||||
多胞胎每增加1人加500元 | ||||||
灵活就业 | 最高支付2500元/人 | |||||
城乡居民 | 最高支付1200元/人 | |||||
流产的 | 人工流产(含引产)的最高支付1000元 | |||||
文 件 | 襄人社发〔2018〕163号 襄医保发〔2020〕29号 襄政办发〔2018〕37号 襄政发〔2017〕15号 |
3、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
(1)产前检查: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用按人头付费,付费标准:最高支付500元。
(2)顺产:二级医疗机构自然分娩最高支付2520元;三级医疗机构自然分娩最高支付2700元。
(3)剖宫产:二级医疗机构剖宫产(含难产)最高支付4032元;三级医疗机构剖宫产(含难产)最高支付4320元。
(4)多胞胎每增加1人增加报销费用 500元。
(5)人工流产(含引产)医疗费用:最高支付1000元。
(6)以灵活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的妇女,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最高补助2500元。
(7)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8)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高于限额标准时,按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据实支付。
4、办理时限:15个有效工作日。
5、女职工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范围
(1)女职工生育时所需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是营养费、住院陪护费、产妇卫生费等一切费用和新生婴儿所需一切费用。
(2)女职工生育时所需路费、急救费、会诊费等。
(3)各类保健、预防服药、接种的费用和产妇自用的材料和器具费。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5)参保职工治疗非生育的医疗费用。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它与生育无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