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并于下月补发
12月21日,记者从县人社部门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此次工伤保险调整的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副主任陈晨介绍,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据介绍,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陈晨告诉记者,从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一个月执行,为了保障我县工伤职工因公死亡近亲属的生活,此次调整我县已提交开户申请,下个月将全部调整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