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工业区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三三”产业发展战略的意见》(顺府发〔2005〕31号)的精神,区有关部门对2002年以来制订的工业区各项扶持政策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实施。现就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规划工业用地指导地价优惠
(一)每年末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科技工业园根据招商的形势及土地成本议定出本镇、街道和科技工业园工业用地的指导地价方案,连同依据材料上报区投资协调领导小组。区投资协调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道和科技工业园上报的材料分别确定各镇、街道和科技工业园工业用地的年度指导地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科技工业园应执行高于指导地价的供地地价。
(二)从2006年2 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凡引入符合鼓励发展类产品目录的新增知名品牌企业、投资密度大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区、镇(街道)重点扶持发展项目,可在指导地价的基础上,对投资者实行以下优惠:
1.实际出资额在10000万美元(或80000万元人民币,均指企业的注册资本,下同)或以上,投资密度(固定资产投资/占地面积,下同)达到80万美元/亩(或***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70%~80%。
2.实际出资额在5000万~10000万美元(或40000万~8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达到80万美元/亩(或***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60%~70%。
3.实际出资额在5000万~10000万美元(或40000万~8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达到60万美元/亩(或48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50%~60%。
4.实际出资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或24000万~4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达到60万美元/亩(或48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40%~50%。
5.实际出资额在3000万~5000万美元(或24000万~4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达到50万美元/亩(或40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20%~40%。
6.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3000万美元(或8000万~24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密度达到40万美元/亩(或320万元人民币/亩)的大型项目,可优惠指导地价的10%~20%。
7.符合上述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投资项目可在上述优惠基础上再提高指导地价的20%优惠幅度;持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和主导行业以上标准起草的企业投资项目可再提高10%~15%的优惠幅度;其他高新技术项目和区、镇(街道)重点扶持发展企业的扩能项目可再提高5%~10%的优惠幅度。
(三)实施优惠返还地价的项目,必须满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以下指标要求:
1.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
2.容积率不得低于0.8。
3.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实施优惠返还地价的土地,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发生转让的,须补交地价以及有关减免的费用和款项后才能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五)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二、关于工业区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一)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企业的界定。
1.2006年1月31日前已享受该政策的企业。
2.2006年1月31日前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原集约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和新迁入工业区内工业企业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的有关规定,尚未享受该政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
3.从2006年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原集约工业区)内实际出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我区《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目录》且其符合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的年销售额占全部产品年销售额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已投产新办和新迁企业。
(二)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核定。
1.从2006年2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原集约工业区)内实际出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我区《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目录》且其符合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产品的年销售额占全部产品年销售额的50%以上的规模以上已投产新办和新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年按企业年新增纳税额本区收入100%的比例、第2年至第3 年按50%的比例计算对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可扶持金额。
2.2006年1月31日前已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和2006年1月31日前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原集约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和新迁入工业区内工业企业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的有关规定,尚未享受该政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按《印发〈关于推行集约工业区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02〕33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对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可扶持金额。
3.从2006年2月1日起,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以企业和集团为计算单位(扩能投资企业与旧企业合为同一计算单位,同一集团多个公司的应以同一集团为计算单位,计算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
4.从2006年2月1日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必须以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扩能项目为依据,当年补贴资金不大于技术改造项目和扩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0%,当年补贴额度有剩余的,可积累到下年使用,到可享受政策年限的次年为止。无技术改造项目和扩能项目的企业不给予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请技术开发专项补贴和本区相关配套扶持资金。
5.从2006年2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外(非原集约工业区)的工业企业不再新批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
(三)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申报和审批办法另行制订。
三、关于土地补贴和契税专项补贴
(一)2006年1月31日前在城镇规划工业用地(原集约工业区)内新办工业企业和新迁入工业区内工业企业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顺发〔2002〕7号)的有关规定、已签订购地协议并在2006年7月31日前进行申报的项目,可继续执行15元/平方米的土地补贴政策,逾期申报不予补贴。2006年2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该政策。
(二)从2006年2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原集约工业区契税专项补贴政策。
(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实施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通知》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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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主题词: 经济管理 政策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会、武装部、法院、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2 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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