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专报48期强检查监管促整改提高规范镇级财政管理专题汇报之一
第48期
三水区财政局编 2008年11月3日
强检查监管促整改提高
——规范镇级财政管理专题汇报之一
为规范镇级基建项目管理行为,提高我区镇级财政管理水平,我局基建股于10月下旬对各镇级基建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指导。
一、检查概况
我们着重检查了各镇级执行《三水区镇级财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情况。各镇级基本能根据《细则》要求开展基建项目财政管理工作,大部分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做到了专款专用,各镇级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结算均进行不同程度的编审工作,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有进行审查,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督,资金拨付流程合理,管理较规范。
另外,我们还针对各镇级在2007年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其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效果进行了调研。各镇级对2007年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均较重视,对未实行工程监理、个别项目未立项、超规模投资建设等违规现象进行了纠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建章立制完善了相关工作规程,规范了管理。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力度有待加强,管理方式尚需进一步规范。一是个别镇对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未实施全面审查机制,部分项目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审查不够深入细致。二是个别镇存在财政投资项目多头管理的现状,例如教育方面的基建项目就由教办管理,农业方面的基建项目则由农办管理等。由于并非各个部门都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及法规要求,因此造成部分项目的实施不符合建设法规要求。
(二)对参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管理欠规范。一是个别镇对部分工程预结算未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审核,甚至存在由镇级有关部门为施工单位编制结算的情况。二是大部分镇级未按照《细则》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审核预结算的中介机构,只通过邀请两至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报价,比选后直接委托。
(三)未严格按照《细则》执行工程变更报批程序。一是部分镇级对引起超投资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材料更替等,未按《细则》要求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二是个别镇级的有关部门对较大额度的变更项目未按审批权限的要求逐级上报审批,存在越权审批的现象。三是部分镇级对变更金额超过3万元的项目,未按《细则》要求签订补充合同。
(四)资金监管力度有待强化。一是各镇级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待加强。二是部分镇级在工程项目出现增加工程或引起造价增加的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追加资金等审批手续。
三、有关建议
(一)加强思想重视,进一步落实《细则》文件精神,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贯彻落实,避免有法不依、执行不严的情况出现。
(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架构与方式,加强各镇级基建项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质量,加大基建项目的***力度和管理水平。
(三)鉴于多数镇级的基建项目投入较小,若各镇级自行公开招标采购审核中介机构,则审核成本将较高。因此,各镇级可充分利用区级财政评审平台,委托我局通过公开招标的审核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业务,从而既可节约费用,又满足了《细则》要求。
(四)建议充分听取各镇级对《细则》实施一年后的反馈意见,对《细则》进行完善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