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犯罪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区检察院成功为被害人申请3万元司法救助金
区检察院为未成年被害人成功申请3万元司法救助金。 /高明区检察院供图
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志业 通讯员明检宣报道:高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宗智障女性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成功为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小娟(化名)申请到一笔3万元司法救助金。该案是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
本案中小赵(化名)明知同厂工作的工友有一名不满18周岁的智障女儿,多次带该未成年人外出并且在附近山林中发生关系,因案件涉及性侵害,社会影响恶劣。
受理该案后,区检察院未检办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对全案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发现证据比较单薄,后通过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询问关键证人等工作,进一步固定了有罪证据。
庭审中,检察官积极释法说理,营造有利于被告人认罪的氛围,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最终,基于被告人有自首等情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两年有期徒刑。
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检办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害人及其父母均与被告人在同一工厂工作,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及其父母因为案件造成的声誉影响,无奈回到了广西老家。因被害人父母都是文盲,所以在广西当地并没有找到工作,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极度贫困。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广东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未检办承办检察官于是及时将该线索移交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移交线索后,未检办承办检察官与控告申诉科检察官迅速告知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针对本案中申请人及其及法定代理人均是文盲的事实,两部门检察官积极与申请人的代理人沟通,详细告知其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认真核实有关情况,共同做好救助申请材料准备工作。
最终,经过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区委政法委为本案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经区委政法委审核后,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区检察院成功为本案的被害人申请到一笔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该案的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严厉打击犯罪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司法理念。”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人文关怀,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区检察院未检办将继续贯彻刑事司法救助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协同控告申诉检察科等科室、部门,及时为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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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什么是司法救助?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