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荔市监公告〔2019〕13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
(荔市监公告〔2019〕13号)
詹益发:
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在广州市荔湾区带河路带宁里3-1号地下经营餐饮服务。针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穗荔)食药监餐罚〔2018〕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你作出“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经营工具设备(具体见没收物品清单)”的行政处罚。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催告你缴纳罚款两万元和加处罚款两万元,合计四万元。因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我局均无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荔)食药监餐罚催〔2019〕0007号,现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穗荔)食药监餐罚催〔2019〕0007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21楼,电话:020-818276***)领取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你在催告履行期限内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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