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7436号原告陈志庆诉被告蔡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庆安: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7436号原告陈志庆诉被告蔡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7436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8400元及利息(以28400元为本金,从实际支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利息为12714.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共计:41114.8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袁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甄广坚、谢俭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03月02日上午10时00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