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73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
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07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鑫盛泰金属制品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8004.5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松岗新亚太铜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50.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1250.1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