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共55家,并且数量在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机构排气检验工作,提高机动车检测数据质量,确保排气检验工作规范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环保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基本原则的制定及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明确监管对象责任及各监管部门职责。
(二)关于管理要求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基本条件”和“人员管理及培训”要求。
根据《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 44/592-2009)、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3847-2005)、《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标准提出“检测环境”、“仪器设备”、“车辆检测”要求。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关于印发
(三)关于监管要求的制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条款四(十二)“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气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各种需暂停检验机构网络联接的情形,并对检验机构实行记分管理。
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粤环函〔2016〕881号)条款四(二)“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在每季度检查一次的基础上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抽查监管方式,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依法查处”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检验机构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建立黑名单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