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根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指示精神,依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9〕1255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和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佛府〔2020〕13号)等国家、省、市法规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我市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住建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将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我局不再受理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项目,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区住建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等监督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住建部门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结建式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佛山市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
市局主要负责对全市各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及出具的审批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有关规定,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限时联合验收。
四、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和市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佛府〔2020〕13号)文件,各区住建部门要做好地下交通干线、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积极主动做好落实和衔接好工作,及时调整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办事指南,加强对外服务和后续监管,确保权责清单事项依法、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实施。
五、已在我局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监手续(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至竣工备案。
六、已在我局申请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并向我局申请出具《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逾期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七、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面推动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各区住建部门要依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辖区所属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价。根据该规范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及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等几方责任主体应参加验收并在相关验收记录表签名、盖章。
1、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监手续(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所需申请材料按“一门式”系统收件要求收取,核对无误后统一按照标准格式(***1)签发《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需出具的《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统一按照标准格式(***2)签发。
3、《佛山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4)、《人防工程质量评定表》(***5)作为竣工备案材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