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7801号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78-1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鸿嘉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7K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田寮居委第五工业区17栋1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光明区公明街道田寮居委第五工业区17栋1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自助服务终端设备的生产,设有焊接、打磨、装配、部分除油、酸洗、磷化、清洗、丝印、喷粉、烘烤等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丝印、喷粉和烘烤工艺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由管道收集到成品仓楼顶,经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废气处理设施的环保验收材料。经查,你单位项目位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3]200420号)、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5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GM3011号),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废气处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已停止运行,且现场提供了环保验收服务合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19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9〕第046-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一、主观上我司没有故意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在我司安装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后设备供应商有组织验收,并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因无知设备供应商及我司没能就排放进行环保验收。二、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对我司存在的问题批评表示接受,同时,我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相关问题已按贵局要求整改到位,后经检测公司检测排放合格并已委托环保公司组织验收。三、近几年我司面临销售市场不景气,订单不充足,资金周转压力大,贷款回收困难,员工工资成本增加,材料成本暴涨,正处于亏损状态,请贵局领导给与理解和照顾。四、我司将在《中国环境报》上刊登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综合所述,就贵局调查我司的相关问题,我司一定虚心接受,并一定守法履行,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不再处罚或者少处罚,深表感谢。
2019年7月26日,你单位在《中国环境报》上刊登了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
2019年8月12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关于裁量权的适用,鉴于你单位已完成环评验收并向国家环评验收平台登记备案,并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大气污染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排放标准,我局认为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总则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符合登报道歉从轻处罚的规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二章§2.4裁量标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限期内改正-无监测或未超标-对单位罚款50万及总则第七条第一款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深圳市主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50%减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多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已依据第六条规定按最低档次处罚或属于定额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