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  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5 04:39:33重新编辑
观兰(澜)镇福民茜坑新村百公坳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路口富康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日技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横坑村河东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福民丹坑润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澜)镇牛湖村大水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樟坑径村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观兰镇黎光村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28区华利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28区新安3路建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39区华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宝城41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3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5区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49区河东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67区留芳路庭威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74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宝安区82区裕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新安实业公司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街道东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柑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镇白花洞莲麻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圳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农场姜下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建兴科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光明新区观光路汇得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罗湖区莲塘等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斗门区两年内将建134个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实现区镇村三级覆盖
  2. 龙城人龙岗民声周六助您解决急难事
  3. 龙岗区坂田卫生监督分所公开招聘专业技术岗位聘员公告
  4. 白蕉镇举行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启动仪式
  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胰岛素泵等医疗设备采购结果公告(采购编号SZLGRMYY2018030)
  6.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健康局常年法律事务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7. 群众路线在身边南湾成立党群联络中心
  8. 大发埔社区2013课业加油站举办结业仪式
  9.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受理2022年度龙岗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的通知
  10. 关于报名参加龙岗区职业培训学校反恐防暴器械库配建项目内部综合评审投标的公告
  11. 斗门镇中心卫生院电子屏幕及标识牌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2. 斗门井岸购置高科技武器八成牛皮癣得到清除3秒钟即可清除一张小广告
  13. 坂田街道扫雷工作做到定人定责定岗
  14. 关于征集第十七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龙岗展位设计方案的公告
  15. 斗门区成为国内首个由中国农学会授牌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
  16. 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作客服务群众敢担当928民生热线
  17.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网络GPS时钟接收显示设备院内公开采购结果公告
  18. 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老西城中村更新项目四期实施主体补充公示
  19. 四季花城举办英文绘本故事开心悦读活动
  20. 当前我区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工作建议
  21. 深圳市龙岗区耳鼻咽喉医院睡眠检测中心耗材中标公告
  22. 龙岗区文化馆少儿合唱团荣获第十一届世界合唱比赛视频合唱大赛银奖
  23.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耳鼻喉内镜招标公告
  24. 龙岗区委书记杨洪调研文博会工作
  25.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关于公开征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设备(XGFKSB202003)产品资料的公告
  26. 重点节点景观大树(第一批)采购公告
  27. 吉华街道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再生资源安全专项检查
  28. 珠海市斗门区侨立中医院2018年上半年公开招聘临聘人员公告延长报名时间公告
  29. 大发埔社区开展市容环境和安全隐患检查
  30.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金湾城管专报2022年第2期)
  31. 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延期医用耗材招标的公告(编号LGQDERMYY201901)
  32. 2016年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开招聘聘员公告
  33.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24:51
  34. 伟亿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35. 龙岗区土地整备中心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
  36. 斗门消防救援大队双主官深入白蕉镇指导检查消防工作
  37. 坪地人民医院招标公告招标编号PDYY2015012
  38. 坂田街道举办2008年第一期入党发展对象培训班
  39. 平湖龙岗全面推进社区党建标准化建设
  40. 2017年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招聘合同制职员补充公告
  41.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2010年工作总结
  42. 龙岗区全力抓好基本单位统计工作
  43. 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公示
  44. 龙岗街道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45. 学党史忆先烈汲取奋进力量
  46. 乾务镇境内普速铁路安全隐患整治工程终止公告
  47. 斗门茶冷迳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评第二次公示
  48. 乾务镇计生办门前道路改造工程中标公示
  49. 吉华街道积极参加龙岗区特殊护理与养老学院夕阳红专题政策法规培训会
  50. 斗门区旅游局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51. 同心共筑科技梦——2021年斗门区科学公开课暨科技创新培训讲座
  52. 珠海市斗门区第一幼儿园多功能舞蹈室显示系统及音响系统建设询价成交公告
  53.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传达区委二届八次全会精神
  54. 斗门70家重点单位开展培训活动250余人集中学消防
  55. 龙岗区领导率队到区住建局调研民生实事项目建设
  56.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2021年龙岗区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第七批次拟发放名单的公示(新系统)
  57. 龙城街道做好廉洁民生大盆菜
  58. 社会福利热点问题解答
  59. 平湖卫生监督分所开展第二季度打非专项行动
  60. 2016年斗门区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工作人员补充公告
  61. 龙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传达学习有关精神
  62. 杨莉副区长率队调研美沙酮药物治疗维持门诊
  63. 布吉街道出租屋综合管理业务知识大比拼竞赛活动完满结束
  64. 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服务单一来源采购的公告
  65. 龙岗区教育局关于批准设立深圳市龙岗区升升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公告
  66. 迎检2018年度区消防工作考核
  67. 陈澄波副主席新春走访政协委员
  68. 龙岗区第四人民医院社康预防接种核签一体机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69.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30 00:15:46
  70. 拟记三等功公务员公示通告
  71. 区检察院干警参加2019年高检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六讲电视电话会议
  72. 拆除两处乱搭建铁皮屋周边居民为宝龙街道执法队点赞
  73. 平湖市总工会罗莉主席深入新木社区调研
  74. 横岗街道麒麟舞全区大赛取得好成绩
  75.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8-29 21:07:21
  76.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联围排涝整治工程社会稳定风险信息公示
  77. 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公开征集医疗设备产品资料的公告
  78. 莲洲镇举行招商项目签约仪式
  79. 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关于采购办公家具的公告
  80. 井岸镇举办我和戏剧有个约会儿童戏剧进社区文艺汇报演出
  81. 龙岗区面向全国公开选聘高端教育人才
  82. 让爱围绕每一位困境青少年
  83. 龙岗区五届人大七次会议17日举行
  84.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2021年小额医疗设备院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招标编号BZYSB2021015)
  85. 新伟社区党员志愿服务队朝阳社区义工队积极参加学雷锋义务植树活动
  86. 四季花城社区举办计生宣传活动弘扬人口文化关爱计生家庭
  87. 龙城街道做好廉洁民生大盆菜
  88.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医院移动防护帘等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公告(采购编号SZLGRMYY2019017)
  89. 平湖街道多部门联动妥善处置一起特殊纠纷
  90. 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医用耗材采购公告(招标编号LGFYHC2021005)
  91. 斗门区财政局举行2019年部门预算现场联审会议
  92. 丁山河清污分离工程截污管全线贯通
  93. 珠海市斗门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度临时宿舍租赁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公告
  94. 深圳市龙岗区区属公办中小学2017年4月公开招聘常设岗位教师公示(第八批)
  95. 斗门区公开招聘金融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区合同制职员笔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96. 安全横岗107干群努力安全共保
  97. 白蕉镇开展2019年渡口渡船应急演练
  98. 局党委书记局长李葵同志到斗门镇中心小学消防宣传教育基地考察工作
  99. 珠海市斗门区白藤街道办事处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中标公告
  100. 2022年1月17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