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5年12月26日)
罗民防办[2005]2号
《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2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01号 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核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民用建筑的人防工程报建,提出设计要求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实施
02号 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提出意见。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1、建设工程已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计划立项批文;
3、因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须有有关部门的认定依据;
4、对确需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五、 申请材料
1、《深圳市罗湖区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拆除建筑物的《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3、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5、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一份);
6、因客观原因需要拆除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认定依据(复印件一份,核验原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需填写《深圳市罗湖区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此表在罗湖区民防办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到罗湖区民防办递交申请资料;
2、区民防办审核后发出《深圳市罗湖区人防工程拆除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十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罗湖区人防工程拆除意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罗湖区人防工程拆除意见书》并在得到同意拆除意见后,方可实施人防工程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
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部门进行易地建设。易地建设费用按《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深府[1994]231号)的补偿标准缴纳。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