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奸杀两女子色魔被判死刑
一天奸杀两女子色魔被判死刑
市中院一审宣判后,任建兵表示不上诉
晶报讯在香蜜湖附近制造连环奸杀案,一天奸杀两名女子的洗脚工任建兵,昨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接受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任建兵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悉,开庭时由于任建兵没有为自己请律师,法庭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王文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王律师为任建兵辩护称:任建兵有自首情节,在其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对其进行盘问时,就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任建兵在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应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建兵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强奸被害女子罗某,并在强奸后灭口,另外又强奸被害女子徐某,并在强奸的过程中导致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法官当庭宣读了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任建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任建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任建兵脸色苍白,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放
竟陪受害人家属去报案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现年28岁的任建兵,原在福田区鲁班大厦一家美容中心从事足浴服务工作。2005年6月17日23时许,任建兵与同事的妻子罗某等4人在福田区一家饭馆吃饭。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4人吃完饭后,确定由任建兵送罗某回宿舍,任建兵遂产生强奸并杀害罗某的念头。
任建兵了解到罗某到深圳时间短,对深圳地形不熟,遂将罗某骗到香蜜湖钓鱼台附近的堤坝通道上,趁罗不备,随手从地上捡起砖块向罗头部猛击,致罗当场昏迷。任建兵对罗实施了强奸并对其身体实施惨无人道的伤害。后任建兵将罗奸尸,并将尸体抛到香蜜湖内,拿走罗某的随身钱物后逃走。
离开香蜜湖后,任建兵沿红荔路、香梅路步行至深南路辅道一公交站附近时,已凌晨5时左右。他遇到要上早班的商场女售货员徐某单身在候车,又产生强奸念头,遂残忍地将其掐昏后强奸,并将其脸部朝下推至旁边工地的水沟中,随即逃离。后昏迷的徐在水中溺死。
罗某失踪后,罗的丈夫、任建兵等人当日下午到景田派出所报案。因为任是最后与罗接触过的人,公安人员发现任的双手及手臂上有大量伤痕,且回答问题矛盾很多,将其列为重大嫌疑,遂对其审讯。经审,任建兵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记者目击
四次开庭中的任建兵
制造令人震惊的“连环奸杀案”的任建兵,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通过对4次开庭的目击,记者感到任建兵是一个极端内向、沉默的人。
第一次:庭外被追打
2005年11月22日,深圳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当日下午3时,任建兵被押入法庭时,一直面无表情,在法庭外等待的被害人徐某母亲则痛哭不止。
后法院因被害人家属申请旁听的问题宣布休庭。当任建兵被押出时,徐母突然一路奔跑追随怒斥任建兵,并在任建兵被押回犯罪嫌疑人通道时朝其背部猛击一掌,任建兵一直面无表情一声不吭。在任建兵被押走后,徐母仍止不住痛哭流涕,情绪许久才得以平复。
第二次:对罪行供认不讳
2005年11月29日下午3时,任建兵再次被法警押上深圳市中级法院的法庭。记者在法庭外看到身穿灰色囚衣的任建兵被押进法庭,他个子不高、背微驼、头发微卷、脸色苍白,似乎很老实,难以想像此人曾经做出如此残忍的暴行。
当法官问任建兵是否认罪时,任建兵当庭表示认罪,并希望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第三次:庭上沉默不语
今年3月9日上午10时,此案再次开庭审理。记者在法庭外的走廊上,遇到正被法警押往法庭的任建兵。任建兵依然默默无语,也没有看旁边的人,径自走上法庭。
这次开庭只进行了大约10分钟,因受害者罗某被任建兵残害得面目全非,检察机关补充了一个对罗某进行DNA鉴定、确认其身份的证据。开庭结束后任建兵立即被法警押出,记者看见的是走廊上任建兵微驼而沉默的背影。
第四次:听判后表示不上诉
昨日上午10时,身穿灰色囚衣的任建兵第四次被押上法庭。记者看见他这次明显消瘦了一些,背也驼得更厉害了。也许是预料到了判决结果,任建兵的脸色苍白如纸。
在法官宣布一审判决任建
兵死刑后,任建兵没有太大的反应。法官接着问任建兵是否上诉,任建兵沉默了几秒钟,低声说:“不上诉。”
■律师说法
他应该已经有心理准备
昨日,由法庭指派为任建兵提供法律援助,并与任建兵有过接触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文胜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任建兵对这个判决结果应该早有“心理准备”。
王文胜律师告诉记者,当时他接受法庭的指派,为任建兵提供法律援助时,已经向任建兵解释了有关法律条文,任建兵非常清楚自己的罪行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所以昨天在法庭上,任建兵听到判决结果时反应不大,“他应该已经预料到会被判死刑”。
和任建兵有过多次接触的王律师还告诉记者,任建兵比原来瘦多了,背也更驼了,估计承受的心理压力不小。
王律师认为,深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是一个公正的判决。法院的判决书如实反应了案发时的情况,客观公正,同时采纳了其辩护意见,认为任建兵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王律师称,任建兵的作案动机,简单地说就是为了获取生理上的快感,满足性欲。当初他接受法院指派为任建兵提供法律援助,在看守所见到任建兵的时候,就觉得他是一个“很内向、不善于表达自己感情的人”,跟他沟通很难。
王律师分析,2003年春节任建兵只身来到深圳后,长期以打工为生,经济状况较差,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加上他处于青壮年时期,生理和心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得不到宣泄。任建兵性格极其内向、孤独,与家庭和社会疏远,缺少知心朋友,也不善于表达感情,缺乏亲密、值得信任的人际关系。
案发当晚,任建兵喝了几瓶啤酒,处于醉酒状态,又和被害女子单独在湖边,诱发了其犯罪欲望,使其因冲动产生犯罪行为,把长期压抑的性欲变态地发泄出来。任建兵的性格和作案手段,与马加爵的案件有一定的类似之处,两人都是性格内向,长期受到压抑,与人交往少,难以通过正常方式释放自己的情绪,作案手段都很残忍。
■法庭释疑
作案时精神正常
昨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宣布了对任建兵的一审判决。因任建兵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变态,案发时精神是否正常?昨日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解答了这一疑问。
据悉,因任建兵摧残受害女子罗某的身体时十分残忍,案件发生后,景田派出所委托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任建兵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和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鉴定报告书,结论为:被鉴定人任建兵2005年6月18日两次强奸、杀人、抢劫行为的现实动机明确,检查未发现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异常,对周围环境和自身行为具有良好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据此,法院认定任建兵对这两次作案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