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珠价[2014]35号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物价局
2014年6月4日
(联系人:崔坚,联系电话:225572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各区(经济功能区)物价部门,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
关于我省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的复函
粤发改价格函〔2014〕1724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设行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的函》(粤建计函〔2014〕420号)收悉。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现复如下:
一、你厅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依照法律法规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要求,开展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物业管理师等5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培 训可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应严格按照法规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时计划进行,教材资料费按实收取,在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学员自理。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请于有效期满前2个月提交有关教育培训收费总额、培训人数、培训支出等情况,重新申请核定相关收费标准。
三、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强制性培训收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庞子铃 83134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