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销售病死猪
8名被告人一审获刑九个月至三年不等 |
记者孔德钦 通讯员杜楠报道:收购病死猪肉加工销售,涉案猪肉超过上万斤。昨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审理此案,8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20万元不等。 2011年至今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福分别到鹤山市龙口镇、古劳镇、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等地的多个养猪场,收购病死猪,然后以每斤1.2元至3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棠、“阿庆”、陈某强(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梁某棠购得病死猪肉后进行屠宰,以每斤4.5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吕某铭(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6万余元。 被告人宋某全、李某芝将从梁某棠那里收购的7000斤病死猪肉制成腊肉、香肠或者将部分猪肉碎块调味后,以每斤8至12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被告人黄某华将从梁某棠收购的5200斤病死猪肉,以每斤5元至5.5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程某仔。之后程某仔在其经营的苏仔肉制品店将病死猪与正常猪肉混合后加工制成肉丸以每斤7.5元的价格销售到市面上,销售金额达40万元。 今年4月1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方在高明区杨和镇其经营的养猪场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福。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福驾驶一辆五十铃货车载着从梁某方、刘某章(另案处理)等猪场收得的六头死猪到鹤山市龙口镇,准备销售给被告人梁某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梁某方售出的死猪含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株和变异株病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李某福、梁某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患,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梁某棠、宋某全、李某芝、黄某华、程某仔将病死猪肉加工后出售,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决后,被告人黄某华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