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知气象灾害时的用工指引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学校停课、延迟放学、复课以及劳动者保护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其中明确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4月起我区已进入强对流天气高发期,各用人单位请认真对照《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气象灾害时的用工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规定》中涉及劳动者保护事项的条例
第二十一条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有关规定,减轻劳动者工作强度,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台风、暴雨、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劳动保护事项。
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