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烟草专卖局文件
肇烟专〔2019〕38号
广东省肇庆市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
监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局(分公司),直属分局,市局(公司)各部门:
现将《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联系。
广东省肇庆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12月3日
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卷烟市场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专卖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肇庆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工作方案》(肇府办函〔2019〕137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科学客观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肇庆市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突出市场监管效力、提高市场掌控力,全面构建涵盖卷烟市场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肇庆市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卷烟市场信用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第六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在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入网经营前,引导零售户学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范经营相关知识,并做出守法经营和规范经营的承诺。以诚信经营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第七条 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专卖、营销及内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户及真烟外流户的惩戒力度。
对于在卷烟市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户,专卖部门应在查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向营销部门反馈,由营销部门视违法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供货等惩戒措施。
对于真烟外流户,内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提取被外市执法单位查获的真烟数量,将真烟外流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向营销部门反馈,由营销部门视违法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供货等惩戒措施。
第八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卷烟市场信用监管工作台账,专卖、营销及内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卷烟市场信用监管信息的对接工作,保证信用监管信息的及时传递,保障信用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九条专卖部门应以推进双向检查模式为基础,以守法经营程度为评价标准,对卷烟零售户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守法经营的卷烟零售户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降低对正常营业的影响;对违法违规经营的卷烟零售户,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同时结合错时检查、交叉检查等手段,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四章 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第十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积极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被查处后,应视其违法程度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关于对“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认定和处罚: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卷烟、雪茄烟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因违法经营卷烟、雪茄烟被处罚的,应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或整顿期满未达到整顿效果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卷烟、雪茄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达到三次,但累计违法经营数量未达到5万支、累计违法经营金额未达到5万元的,应责令持证人第二次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暂停业务并整顿的时间应长于第一次,且不得少于1个月。整顿期间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或整顿期满未达到整顿效果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卷烟、雪茄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达到三次,且累计违法经营数量达到5万支或累计违法经营金额达到5万元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卷烟、雪茄烟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达到四次,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因违法生产经营除卷烟、雪茄烟以外的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关于对“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认定和处罚: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含本数,下同)100条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且暂停业务并整顿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整顿期间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或整顿期满未达到整顿效果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一年内两次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100条以下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100条以上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一年内三次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假烟、走私烟,且其中有一次性被查获数量在50条以上的,应依法直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完善行政许可“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违规烟草专卖零售户的监管,积极推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后续“严管”措施的执行和落实,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达到《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三)至(六)规定情形的,纳入“黑名单”并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章 其他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积极对接信用监管模块信息,实现信用监管工作信息与相关业务系统的及时、按需共享。同时,应依托“信用肇庆”网站,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十五条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主动对接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肇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肇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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