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妙高镇委员会关于做好市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党支部、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本次换届选举工作,是全镇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依法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要严格依法办事。贯彻实施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严格依法按程序开展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换届选举,按照市、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同步进行的原则,全市定于2016年10月31日为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日,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举行;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举行。整个选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做好换届选举准备工作
1、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日常具体事务。镇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做好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组织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等相关工作,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镇、村(居)委会要建立选举工作指导站,负责本辖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召开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制定下发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全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换届选举工作,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各阶段具体任务,严肃换届选举工作纪律。镇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委会、单位负责人及选举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会和选举工作培训会,对全镇选举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明确选举工作程序和具体操作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3、合理划分选区。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划分选区应当综合考虑便于市、镇人大代表同步选举,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因素。镇人大代表选区划分24个,选区划分原则上按上届不变。市、镇人大代表选区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选民小组正、副组长。
4、确定代表名额和结构。本次换届选举,全市将有1.4万选民参选。按照选举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的规定,我镇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名,镇人大代表53名,与上届相同。按照“两升一严一保障”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和比例,让那些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正确反映群众意见、具有一定履职能力的人当选为市、镇人大代表,充分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提高,党政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控。连任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在本届人大代表中,我镇中共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超过65%,非中共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35%,妇女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二)第二阶段(10月1日—10月11日),登记选民,公布名单
1、做好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规定,本次选民登记要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做“加减法”,即年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和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数做加法;对死亡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和迁出原选区的人员数做减法。要结合公安机关的“一标三实”资料,按照“六登六不登”的原则,逐家逐户***登记选民。也可以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信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选民登记要力求做到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做到一次登记,两级选举同时有效。
2、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基本结束后,镇选举委员会将在10月11日(即第一个法定日)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同时做好选民登记资料的整理工作,及时填写选民登记表册,保存好选民资格证明等有关资料,为投票选举打好基础。选民名单公布后,发现漏登、错登、重登的,要及时纠错补漏。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民的申诉意见,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第三阶段(10月12日—10月24日),确定代表候选人
1、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组织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积极参与广泛提名,把方方面面的优秀选民推荐提名为市、镇人大代表初步候选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初步建议人选经换届领导小组审核后,须报镇党委会会议批准。提出建议人选,必须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得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要依法保障选民的提名权,精心组织选民联名提名,对选民依法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与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同等对待。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提名、限制提名,确保所提人大代表候选人在被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有讨论、协商的余地。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要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署名盖章。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联名推荐时要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并有联名推荐人亲自签名。市人大常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要配合做好提名工作,推荐上届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
2、完善组织考察审查。镇党委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考察要认真核实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审查人选是否具备资格条件。人选为领导干部的,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应当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或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对政治上有问题的、正在服刑或有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处理的、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对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代表人选除外;丧失履职能力的,不宜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对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也要加强考察、审查,严格把关。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当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报镇党委会议批准后,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10月16日(即第二个法定日)张榜公布。
3、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选区选民依法联名推荐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需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初步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讨论、协商一般要通过“三上三下”的要求来确定。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交选区各选民小组(召开村、居民组长或村、居选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差额比例;其次,选区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区选民小组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然后,选区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民小组会议,通报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情况。经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要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各选区将讨论、协商、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报市、乡(镇)选举委员会审查后,于10 月24日(第三个法定日)张榜公布。
(四)第四阶段(10月25日—10月31日),组织选民投票选举
1、介绍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遵循平等、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通过召开见面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其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所提的问题。但在开展投票选举的当日(2016年10月31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2、依法组织投票选举。镇选举委员会和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分别召开会议,研究投票选举阶段的各项事宜。做好选举日投票选举实施方案、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等)的布置、选举主持人和工作人员的确定、核实选民人数、发放选民证、印制选票、组织选民参加投票、办理外出选民书面委托投票等相关工作。要按照选举法规定,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居住地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流动票箱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须有2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委托投票必须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做到委托合法,有据可查。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当选代表名单应向社会张榜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同时做好整个换届选举资料的统计、上报、存档工作。
3、加强代表资格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审查结果,向镇人大主席团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镇人大主席团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
4、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利。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的要登记造册,每一名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
三、强化换届选举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成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选民和党员代表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主张,带头依法办事,引导选民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加大宣传力度。镇党委要把这次市、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宣传报道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拟定宣传方案、提纲和统一口径,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舆论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宣传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法律赋予选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及保证这些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规定,增强选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选民依法参加选举。各村(居)也要组织人员抓好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肃换届纪律。要认真贯彻执行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省委“六个坚决查处”和市委“五条规定”的换届纪律及有关要求,全面落实“五个主体责任”,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纪律装在心中,责任落在实处。镇选举委员会要加强引导,严禁贿选,严防家庭、宗教势力干预和操纵选举,严惩黑恶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确保镇人大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决战全胜。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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