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就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作出决议
2月1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贯彻落实
《决议》指出,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是贯彻落实*********、***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的集中体现,是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专门立法,为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传达贯彻《决定》条文,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普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决定》内容,开展公益宣传。
《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疫情防控***、***批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立足职能、躬身入局,扛起责任、靠前指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