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公开审理宣判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案件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5月29日上午,市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起涉黑涉恶寻衅滋事案件。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孙某和被害人朱某一起在竹泓镇某排档吃饭时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持小刀殴打朱某,致朱某腹部和手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由于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三万元,取得谅解。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据了解,寻衅滋事罪是无事生非,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也是涉黑涉恶类犯罪中常见的罪名。这类犯罪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市法院刑庭负责人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法院共审理寻衅滋事罪48件、87人,案件数占涉黑涉恶类犯罪总数的38%,被告人人数占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