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深龙华办〔2013〕109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是指根据深府〔2004〕102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和未建房户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及开发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应遵循保障规划实施、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权益、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非农建设用地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调整置换等事项,由新区管委会成立的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对于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原用地位置对范围进行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直接审定后实施,并报新区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调整置换:
(一)已通过城市更新计划申报的项目,可申请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二)与规划不符(包括占用规划的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绿地、高压走廊、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或与已批用地存在冲突的。
第六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落地位置调整,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有城市更新项目且符合非农建设用地调入条件的,应当优先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内;不能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落实的,按照市、区原有划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原则上在原行政村辖区范围内调整。涉及城市更新重点统筹片区需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在本办事处辖区范围内调整。
(三)涉及调整置换的用地,不在政府已补偿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安排选址。
(四)原划定的现状已建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调整至未建用地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相应经济关系,且交回纳入国有土地储备的除外。
(五)涉及落地位置调整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原则上按等用地面积调整置换,如调整置换至规划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用地的,按原用地面积的六五折确定规模。原落地位置规划功能为居住、商业或办公的,由于轨道交通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调整规划导致用地调整的,按等用地面积调整。
未建房户非农用地落地位置调整按等用地面积确定规模。
非农建设用地按等面积调入更新范围;仅计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另行制作用地方案图,原有批准的方案图和批复注销,并核减相应的指标。
经核实非农建设用地台帐,存在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需要划定落地的,参照前款原则处理。
第七条 因与规划不符调整置换的,调整前地块应纳入土地整备范畴。属于未建地调整置换的,按规定完善补偿手续后纳入国有土地储备;属于已建地调整置换的,建筑物暂时保留使用,不允许加建、扩建和改建,今后规划实施时按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并在调整置换的同时签订协议书予以明确。
第八条 已划定的非农建设工商用地可原地开发利用的,其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建用地可按原用地规模、规划的相关要求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后进行开发建设。若按规划的居住、商业、办公功能开发建设的,如涉及与规划冲突且冲突部分≤总用地面积35%的,该冲突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冲突超出35%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二)已建工商用地可申报纳入城市更新计划,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处理;自行拆除重建的,须严格按规划整体实施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若按规划的居住、商业、办公功能开发建设的,如涉及与规划冲突且冲突部分≤总用地面积35%的,该冲突部分由政府无偿收回;冲突超出35%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理。
现状已建成的非农建设用地的房地产确权问题,可参照深圳市房地产登记遗留问题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征得未建房户受益人的书面同意并充分保证其住房权益的前提下,非农建设用地的未建房户用地,可以采取一个或多个社区统建方式处理,也可划入已列入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方式处理。
第十条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申请将面积较小难以独立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整合后开发建设。
因与规划冲突调整后减少的用地,可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但按第八条规定处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未落实指标的划定、异地调整置换的,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审核,报新区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非农建设用地在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拆除重建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辖区办事处初审并出具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审定后实施。属城市更新项目的,按城市更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非农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置换、城市更新和自拆重建的,有关方案内容(含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按照新区颁布的《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因调整打折等原因导致用地面积减少不再补回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书面承诺今后不再要求货币或土地补偿。
原以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义办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如需变更到本原行政村内某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应由原行政村及其所属各原自然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明确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见证。
第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应建立非农建设用地台账,负责做好有关用地指标调整和核减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农建设用地已建或未建类型认定,以原已核发的非农建设用地方案图上标注为准。
第十五条 新区财政、规划国土、城建(土地整备)、查违等部门以及各办事处应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共同做好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工作。
新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及办事处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有关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制定操作指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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