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12国道龙华立交至张店枢纽段扩建工程
浦口区人民政府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浦口区)征房补公告〔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浦政规〔2017〕2号)、《〈南京市浦口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浦政规〔2017〕3号)、《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的通知》(宁规划资源〔2020〕539号)等相关规定,依据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和涉及房屋情况
拟征收地块312国道龙华立交至张店枢纽段扩建工程位于江浦街道,起于龙华立交,止于张店枢纽(详见附图)。
涉及工企(非住宅)1家,面积约932平方米。
二、补偿标准
该征收地块上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原房补偿款: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区位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营业用房为400元/平方米;非营业用房为250 元/平方米。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4%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停业补偿费用也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停业补偿费用,停业补偿费用也可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
附着物补偿费:按浦政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浦口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江浦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刘敏,联系方式:13182928808)。逾期未办理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特此告知。
浦口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