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奔牛医院)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1 | 新建住院大楼及配套设施项目 | 常新行审环表〔2020〕300号 | 2020.11.11 | 常新行审环表〔2020〕300号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新建住院大楼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州市新北区奔牛人民医院:你单位报批的《新建住院大楼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奔牛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9735万元,该工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天禧南路92号。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住院大楼、食堂及相关配套工程,同步实施绿化、道路、水电气等综合配套设施工程,新增总建筑面积16825平方米。具体建设内容按《报告表》中内容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具体建设内容按《报告表》中内容实施。三、你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加强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医疗废水、水喷淋废水经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达标接管进江苏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营运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标准。(四)项目施工时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并采取隔声、吸声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4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括号内为全院增减量):(一)水污染物(接管量):污水量13330m3/a、COD3.3325、SS0.7998、NH3-N0.3999、TN0.3999、TP0.1066、动植物油0.2、总余氯0.0667、粪大肠菌群数6.66×109个。(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NH30.0005(-0.0032)、H2S0.0001(-0.0006)、VOCs0.2。(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11月11日 抄送: 区生态环境局,奔牛镇。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1月11日印发 审核: |
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0年11月1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85127727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