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退役军人规〔2020〕1号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社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金融监管局、税务局、人民武装部,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南京市委组织部 |
南京市教育局 | 南京市公安局 |
南京市财政局 |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南京市税务局 | 南京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2020年12月9日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现就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主要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使命担当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是把******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要关爱退役军人”***落到实处的重要内容。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不仅对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具有“安神定心”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帮助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为建设“创新名城,美丽古都”作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多层次、多样化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全员适应性培训。退役军人除回校复学(入学)外,原则上应参加接收安置所在区组织的全员适应性培训,接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国情省情市情、法律法规、退役军人待遇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职业规划与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报到后的6个月内完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军队复员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原则上在报到后1个月内完成。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各区根据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签约退役军人技能培训承训机构。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军人特点,开发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就业培训项目。鼓励承训机构与用人(就业)单位开展战略合作,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实现退役军人“入学即入职”“入训即入职”,提升培训绩效。
2.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约承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业且取得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特种作业操作、特种设备作业、培训合格等证书的,按规定标准对承训机构和个人补贴培训费、食宿费并发放奖学金。
(三)鼓励参加学历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除享受国家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外,接收安置所在区可予以适当补贴。进入高校参加全日制学习及按规定复学或入学的退役军人,按一定标准补贴食宿费。参加成人学历教育(业余或函授,不包括网络远程教育)取得学历证书的退役军人,在规定标准内据实补贴学费并发放奖学金。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鼓励用人单位对退役军人开展岗位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
三、坚持多措并举,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
(一)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适当放宽,优先聘用。
(二)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力度。按照中央和省公务员考录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定向考录职位等相关政策。在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继续按比例拿出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按规定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
(三)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开发退役军人就业岗位。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退役军人;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重点工作;有计划选聘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任职。
(四)实行就业援助。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的扶持政策。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用
1.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和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2.实行税收减免优惠。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其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员工中军队转业干部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3.给予贷款贴息。小微企业贷款前一年招用包括本市登记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在内特定人员数量达到企业贷款时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300万元的贷款额度内按市场报价利率给予50%的贴息。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每新招用1人1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市场报价利率50%贴息。每一小微企业可享受2次贷款贴息,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六)强化就业服务
1.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服务制度。
2.市、区两级每年至少各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并努力提高招聘活动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对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到用人单位(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机构除外)实现稳定就业,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每介绍1人,给予200元的补助(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1次)。
4.支持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七)实施后续扶持。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对退役军人灵活就业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保补贴。
四、积极优化创业环境,鼓励退役军人创新创业
(一)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依托专业培训机构、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企业创办能力、创业项目指导、市场营销、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二)建立和提供创业场所
1.各区要建立面向退役军人的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创业园区;条件暂不具备的区,应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内设立退役军人专区。
2.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可比照区内科创企业享受相应的场地、水电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
3.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未能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各区应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4.市定期对各区退役军人创业场所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视情给予奖励与补助。
(三)实行金融税收优惠
1.给予创业贷款和贷款贴息。在本市登记失业或青年大学生退役军人个人创业贷款发放额度不超过每人30万元。退役军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全额贴息。创业贷款的贴息采取还本付息后贴息的方式;同一借款人享受创业贷款贴息政策不超过2次;展期、逾期的不贴息。
2.积极创造条件,探索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四)给予创业奖励和社保补贴
1.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我市首次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后,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开业补贴;经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或符合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企业正常经营纳税6个月以上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再给予4000元的创业成功奖励;吸纳我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2000元。
2.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的符合青年大学生条件的退役军人,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建立创业导师团队。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创业导师团队,为退役军人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工作机制。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等重要事项。
(二)明确任务分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责任。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考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地。对在上级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抬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察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到地方报到和参加教育培训的时机,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鼓励他们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区两级每两年分别召开一次总结会议,对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褒奖与激励。
(五)提升服务水平。加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促进《意见》落地落实。依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机构,加强政策宣传,实施专业指导,做好***问效,不断提高退役军人就业质量和成功率。加快退役军人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服务,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不断增强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件:
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