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政2016151号执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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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刘巧云、金福兰: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通知你及房屋内相关人员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腾空并搬出本市玄武区中央路72号甲楼102室房屋,逾期将强制执行。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日
玄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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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11:49:3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