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出台意见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
日前,扬州市正式出台《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扬州市将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工作思路,建立可持续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梯队:到2025年,力争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精选层企业20家以上,新增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300家以上,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利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推动并购重组,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意见》提出,扬州市将定期对全市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抢抓科创板和注册制改革机遇,围绕“323+1”先进制造业集群,扩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发掘范围,加大培育科技型、创新型后备企业,重点关注开发园区、科技综合体中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动态更新扬州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通过开展上市推进会、专题培训、“一对一”指导等形式,梯次推进、分类指导,提高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运用资本市场发展的能力。
《意见》明确了扶持对象,主要有六大类:一是推进在沪深交易所、港交所、台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二是推进在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特别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三是上市公司首发融资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四是上市公司、新三板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通过定增、配股、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五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六是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迁至扬州市的。
《意见》还明确了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额度。根据《意见》,扬州市将对境内上市企业按进度给予过程专项资金扶持。对首次申报证监局辅导并取得备案确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对首次向证监会或交易所申报首发上市并获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上市专项资金扶持。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且资金用于本地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募投金额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对上市首发募投净额4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