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部门预算(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三)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
(五) 负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八) 参与全区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本级
2. 沈阳市大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二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944.5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847.1万元,上年结转及结余97.4万元。与上年比较收入增加27.5万元,原因是政法专项结余。
支出预算944.5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876.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万元。与上年比较支出增加27.5万元,原因是公共安全支出增加。
二、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47.1万元,比上年减少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47.1万元,比上年减少3.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779.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万元。
三、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802.9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36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
商品和服务支出18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维修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48万元,主要包括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一般公共支出“三公”经费预算数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1万元。与上年相同。
五、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本级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685.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2.7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各部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止2017年1月19日,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车辆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7年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达到目标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反映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反应司法行政事务支出。监狱和劳教方面的支出不在此科目反应。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司法)(项)::
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司法)(项):反应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的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
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
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司法)(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
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方面的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2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1.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22. 工资福利支出(类)基本工资(款):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军队(武警)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军队士官的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等。
23. 工资福利支出(类)津贴补贴(款):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等。
24. 工资福利支出(类)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款):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25. 工资福利支出(类)伙食补助费(款):反映单位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26. 工资福利支出(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7. 工资福利支出(类)职业年金缴费(款):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由单位代扣的工作人员职业年金缴费,不在此科目反映。
28.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29.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办公费(款):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30.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水费(款):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31.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电费(款):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32.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邮电费(款):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33.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取暖费(款):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出的未实行职工住房采暖补贴改革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
34.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差旅费(款):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5.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维修(护)费(款):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36.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培训费(款):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37.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接待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38.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劳务费(款):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39.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工会经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40.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福利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41.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42.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交通费用(款):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公务交通补贴,租车费用、出租车费用,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43.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款):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4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5.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退休费(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46.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医疗费(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学生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资助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和对城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支出。
47.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奖励金(款):反映政府各部门的奖励支出,如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奖励、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48.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住房公积金(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9.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采暖补贴(款):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住房采暖补贴。
5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符合条件的退役回乡义务兵一次性建房补助、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补贴、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