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万告 字〔2019〕 5 号
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投资人为崔洪岩,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5-1号(3-1-3),于2018年8月16日通过网络全程电子化平台经申请设立登记。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设立登记所提交材料均为电子化照片形式。经比对,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所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与房屋产权所有人(举报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原件有以下八处不同:一、房产证格式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与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两者格式有所不同;二、房产证文号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文号为“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5085167号”,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文号为“沈房权证大东字第246228号”;三、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陆海生”,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许杰”;四、房屋坐落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坐落为大东区堂子街5-1号(3-1-3),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房屋坐落为大东区堂子街5-1号;五、登记时间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4-08-27”,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无登记时间;六、建筑面积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建筑面积为“89.43m2”,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建筑面积为“46.15平方米”;七、总层数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房屋总层数为“8”,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房屋总层数为“4”;八、填发单位印章方面,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填发单位印章为“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专用章”,房屋产权所有人许杰所持有房产证发证机关印章为“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大东)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专用章”。
2019年7月12日11时07分、11时09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联系电话171****4560,均提示为停机;11时10分、11时11分,拨打了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企业机读登记档案》中财务负责人王冰电话150****9639,均提示为空号。2019年7月15日13时39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联系电话171****4560,提示为停机;13时39分,拨打了财务负责人王冰电话150****9639,提示为空号。
2019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堂子街5-1号(3-1-3)所住人员为举报人许杰。近年来,一直居住在此,许杰及其家人、朋友从未用此房屋设立登记过任何企业。
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 ,鉴于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并且企业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沈阳市大东区凯旋兰贸易商行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孔凡婧、周洲 联系电话: 84310043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