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管理和整顿长江街沿线有关高层商业楼宇中黑旅店的提案的办理结果
建议人: 陈沈军
建议编号:[2016]第209号
建议主要内容:
长江商业街是皇姑区第一商业街,也代表着皇姑区的社会形象。近几年来,沿街建设了十余幢高层商业楼宇,提高了长江街的形象,也增强了长江街的人气。但这些高层大厦的投入使用,也带来了一些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个最典型的就是一些高层楼宇中都开了好多黑旅店。这些旅店没有任何手续,运营的形式就是老板低价租十几间房间,然后弄成标准间的样子形成旅店,对外高价日租,往往一个楼内有好几家黑旅店。这些黑旅店对住宿的人可不登记,不管理,给钱就可以住,隐藏着很大的治安隐患,也是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一个空白地带。在长江街上,黑旅店的问题比较多的高层楼宇是中乾花园大厦、海丽德大厦、韩国新城大厦和财富中心大厦。特别是韩国新城大厦,22楼38号是一个朝鲜族女人开的黑旅店,这个黑旅店在二十三、二十四和十六楼等楼层分别有二十余个房间。经常有形形色色的人在晚十点后入住,还有一些黑人和韩国人与中国女人在此开房。由于这些黑旅店位置隐蔽和不需证件,很迎合一些人的这种需求,生意往往都不错。但这种黑旅店的运营,增加了流动人口管理的难度,隐藏着违法的一些行为,埋下了治安和刑事案件发生的隐患,也影响了皇姑区第一商业街的形象,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也流失了税务收入。
因此有关部门应认真负起责任,加强对高层楼宇中黑旅店的整治和管理,排除其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可引导这些黑旅店,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合法的经营,正常的纳税,使其成为振兴皇姑和发展皇姑的积极因素。
承办单位:皇姑公安分局
经办人姓名:施春雷
联系方式:8***07653
主要办复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管理和整顿长江街沿线有关高层商业楼宇中黑旅店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反映的情况很中恳、很全面,现先向您介绍公安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法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就是需公安机关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两年一换发。对沿街的旅馆业公安机关管理一直较严厉,对在沿街开设旅馆业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而经营的一般予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并予以取缔;对于已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手续,但未批下来就开业经营的;或“特种行业许可证”到期未申请换发超过一个月的,一般按情节较轻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几年在高层公寓中出现了以低价租部分房屋进行出租的情况,部分是以月以上为结算的属于出租房屋,大部分以日为结算的称为“日租房”,此类情况在全国较普遍,各省市对此类情况的管理都在摸索和探讨中。沈阳市目前也没有针对“日租房”的管理规定可依,因在全国此类问题都有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罚可能诉讼失败,故上级不同意。今年沈阳市推出了对于普通民宅可办理“旅业式出租屋”的规定,但仅限于普通民宅,且必须房主本人经营,高层公寓不得办理。
鉴于上述情况,高层公寓经营“日租房”的又较多,经营“日租房”不进行住宿旅客登记,公安机关多是在口头上予以制止“日租房”行为,劝导其经营月以上的经营方式。
您在提案中反映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有一黑旅店的问题,治安大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进行了查询和了解,经查,该店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于黑人和韩国人等外国人入住不登记的,法律有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业和居民家中住宿的都要登记,否则外事部门予以罚款。对于与女人开房的,查清是卖淫嫖娼的按卖淫嫖娼处罚,不能查清是卖淫嫖娼的则不能予以处罚。
感谢您对旅馆业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代表意见:满意
办复日期: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