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蓝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19〕266号
广州市蓝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州市蓝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广州市蓝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道宁西工业园三路八号A6栋。项目占地面积650㎡,建筑面积1300㎡,主要建筑为1栋四层的厂房,项目位于其三至四楼,不设备用发电机。项目主要进行汽车零部件加工,年产090B包围侧裙8000套、A5H轮眉防擦条13000套、267B排挡饰盖80000件、后视镜系列15000套和FC-3AC前保饰条160000套。项目共有员工40人,均不在厂区内食宿,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16.67%。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19〕18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废水。应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设置项目内排水系统。营运期,项目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项目位于永和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永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废气。营运期,项目调漆、喷漆、流平、烘烤固化工序均于密闭负压的涂装车间内进行,流平室、烘烤炉进出口设集气罩。调漆、喷漆、流平、烘烤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收集后经“水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VOCs、甲苯和二甲苯、苯系物执行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4-2019)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打磨工序需设立独立的封闭打磨房,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不低于15m,颗粒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三)噪声。运营期项目应合理布置生产设备,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采样吸声、隔声、消声及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项目各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营运期应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运走处理,按时对各垃圾收集点进行消毒、杀虫、除臭,以免散发恶臭。一般固体废物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再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贮存收集,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四、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批复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批复。
六、本项目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事项的,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意见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