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且从未在外省就业参保的,可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已自愿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年限手续的,可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
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2
个月计算为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