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东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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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9日发表
序号 | 监管事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措施 | 职权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 企业法人 | 日常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 .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轻微用能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处置责任:对于重大用能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责任。 | ||
2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企业法人 | 日常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 .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轻微用能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处置责任:对于重大用能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责任。 | ||
3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 企业法人 | 双随机、一公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 实施检查—反馈检查结果 | .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轻微用能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3、处置责任:对于重大用能违法行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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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2 19:17:5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