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财政局出台新规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
近期,鄂城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定出台了《鄂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了房产出租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其他房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二是明确了房产出租的方式。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原则上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招租代理机构公开对外出租,严格控制非公开招租方式。确需不能采用公开招租的特殊事项,经单位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申报审批。
三是明确了房产出租的管理职责分工。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房产对外出租主体责任,负责按照规定办理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合同签订、收取租金、备案等手续,对出租房产进行***管理,保障房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规合法;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房产出租事项,监督检查房产出租行为,督促加强对已出租房产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产对外出租的租金标准评估和确定、公开招租工作;区财政局是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同意的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备案)。
四是明确了房产出租的办理程序。由行政事业单位发起申报程序,准备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报财政审批(备案);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即可申请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招租及合同签订,并做好后期***管理工作。
五是明确了租金收入管理要求。房产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不得擅自减免租金。
六是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房产出租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承担各自的监督检查责任。今后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房产、未经审批擅自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违反规定以应收的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的费用或者以应收的租金换取单位的奖金福利、收取的租金收入不及时上缴国库,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通过规范房产对外出租行为,不断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一步,鄂城区财政局将对全区出租房产情况进行逐单位摸底排查,对之前没有规范执行的将严肃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