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在我县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不服从、不配合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妨碍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收集、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等管控措施的;
二、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以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员,隔离期间,未经准许擅自外出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违反隔离规定的;
五、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不听从劝阻,制造事端的;
六、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医护人员和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
七、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口罩等防护物品、物资的;
十、违规组织或参加聚集、聚会、聚餐,以及打牌、***,违规开(复)工、开(复)业的;
十一、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阻碍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通行,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阻碍交通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十三、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四、违规倾倒、处置口罩等含新型冠状病毒的有害垃圾或其他有害物质的;
十五、未取得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误诊、交叉感染等不良后果的;
十六、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七、串联、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警告、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秭归县人民法院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秭归县公安局 秭归县司法局
2020年2月5日